总 则
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建中心,是中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先进学生党员组织,是我院广大学生党员在实践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理论与知识的组织。学生党建中心对外,代表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员的先进面貌,向外积极展示我院基层党员工作的伟大成就;对内,学生党建中心团结我院广大学生党员,积极开展有益于全院学生党员全面发展的各项政治教育、思想引导工作。
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建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将实事求是,务实创新作为一切工作的基本原则。在面向我院学生党员的各项工作中,院学生党建中心将坚持“服务”与“落实”的工作方法,在向服务型组织转型的同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面向上级组织与领导的各项工作中,将坚持“制度”与“责任”的工作机制,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为了促进组织的长远发展,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建中心应长期执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牢记中国共产主义党员青年遵守我校党员干部的纪律制度,维护基层党支部队伍的组织形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组织纪律性;
(三)切实做好基层工作,维护全院青年学生的利益;
(四)求真务实,做好各项工作,提高组织形象。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组织的正式名称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建中心”,
第二条:学生党建中心由是中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先进学生党员组织。
第三条:党建中心的管理机关由学生党建中心主任、学生党建中心副主任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负责学生党建中心工作规划的制定,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时传达上级精神,监督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对上级负责。
第四条:学生党建中心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职能部门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报上级批准。
第五条:学生党建中心的职权机关为全体工作会议,由领导老师组织学生党建中心全体学生干部召开。全体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全体工作会议的召开次数。
第六条:全体工作会议的职权如下:
(一)审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审议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所提出的议案;
(三)讨论学生党建中心的重大事项,并做出最终决议;
(四)行使纪律检查工作的最高决定权;
(五)其它职权。
第七条:学生党建中心的换届选举原则上一年一次,每一年为一届学生党建中心。
第八条:党建中心换届选举工作中,由管理机关提出学生党建中心的换届人事安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换届选举工作的人事安排工作决定权属于院党委。
第九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基本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工作办法。
第十条:学生党建中心各职能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职能部门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做好与管理机关的联络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度,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学生党建中心原则上不提倡越级工作反馈制度。各项工作汇报和材料提交中,需逐级上报、逐级提交。
第十一条:学生党建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执行,都应及时向上级进行工作反馈与工作汇报,与上级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对于重点工作应落实工作跟进制度,对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高质量的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第十二条: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建中心应加强与院校其他各级学生党员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汽车与交通学院党员工作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 人事管理与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党建中心的人事管理工作由管理机关集体领导负责。实行“重德重能,学业优先”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特别是在部门负责人管理制度上,学生党建中心实行退出机制。
引进退出机制,合理人才配置。退出机制主要针对于学业成绩不突出、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问题的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
退出机制的实施,由管理机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有退出党建中心的自由。经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批准后执行退出决议。
第十六条: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热爱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动学习党的相关理论知识。同时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应该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学业成绩优异。
第十七条:学生党建中心实行工作责任机制。工作责任机制由管理机关处集体领导负责。工作责任机制的引进旨在增强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
第十八条:工作责任机制中,实行责任人制度。具体工作开展中的责任问题,追究第一究责任人,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管理机关分管领导等责任。
第十九条:工作责任机制中,实行处分制度。处分制度的执行由管理机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第三章 纪律检查与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党建中心纪律检查与监督制度由管理机关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党建中心的纪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上级任务的执行力度;检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工作的跟进与反馈力度;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工作的执行效率。
第二十二条:学生党建中心在执行纪律检查与监督制度的权力有:
(一)对学生党建中心各项工作进行纪律检查,督办各项有关纪检的工作;
(二)检查和监督学生党建中心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和批评,并提出改正意见;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五)其它纪律检查与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学生党建中心应严格执行纪律检查与监督的相关条例,严肃组织管理纪律,确保组织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向前推进。
第二十四条: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在参加会议和各项活动时应本着学习和实践的原则,积极参与其中,锻炼自身能力,并且严格遵守会议和活动的规章制度,对于违反会议和活动秩序的学生干部,管理机关将会给予严厉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党建中心实行处分制度,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查看、除名开除。
对于通报批评及其以下的处分由管理机关执行。
对于停职查看及其以上处分的执行由管理机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取消本学期的党内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适用情节:
(一)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工作态度不端正,给予警告处分;
(二)推诿上级交办的工作,违抗上级命令及指示,工作服务意识不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学生党建中心的团结和统一,组织派别或者小集团活动,对上级命令或指示阳奉阴违,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四)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问题,影响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改正工作中缺点和错误的,给予停职查看的处分;
(五)在工作中出现后果无法挽回的严重责任问题,给予除名开除处分。
第四章 工作与业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工作政治性强,理论性、组织性、纪律性、严肃性、活泼性五位一体。
第二十九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工作制度中,应合理安排政治理论的培训与学习,增强兼职团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打造专业化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三十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该起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负责,态度良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第三十一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工作制度中实行跟进督导制度。在开展基层工作时,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应到各党支部指导工作的开展,并及时向上级反馈基层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工作制度中实行工作培训制度。学生党建中心管理机关可针对具体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水平培训,增强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的业务技能。
学生党建中心管理机关应履行好管理职能,科学合理的制定内部管理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提升组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工作制度中实行反馈责任制度。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应定期向管理机关反馈工作的进度与进展,并及时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工作日志。
第三十四条:学生党建中心实行工作分管协作制度。分管协作制度,即工作中具体任务由不同的部门完成,但各部门需要通力协作,完成总体工作。分管协作工作制度中,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三十五条:学生党建中心管理机关实行业务督导与监督工作制度。管理机关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会议记录及工作心得,以增强部门负责人的业务水平,端正工作态度。
第三十六条: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建中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促进我院党员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政治思想理论类活动,为我院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贡献力量;
(二)倡导和组织党员青年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团日活动和社会服务;
(三)动员和组织我院党员青年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主动投身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中来;
(四)负责全院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
(五)负责我院党员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负责全院党日活动的开展。
第五章 人才引进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生党建中心实行“公开招聘为主,部门推荐为辅”的人才引进制度,以保证学生党建中心的人才基础和组织先进性。
第三十八条:学生党建中心的干事人才引进制度中,应公平、公正、公开。干事人才引进制度中管理机关具有最终决议权和一票否决权,部长联席会议拥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三十九条:学生党建中心部长人才引进工作机制中,管理机关具有最终决议权和一票否决权。部长联席会议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四十条:干事人才引进和部长人才引进工作机制中,针对于引进的干事和部长应设置考核期限,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引进人才,可适用退出机制。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汽车与交通学院学生党建中心实行内部保密制度,以保证党组织重要文件和材料的保密性。
第四十二条:学生党建中心内部保密制度的表示方法是:
★保密文件 限制公开★
第四十三条:保密文件和材料,应在首页左上角进行标注。
第四十四条:保密文件和材料的确定应由学生党建中心管理机关决定。同时管理机关应确定文件保密范围及保密时间。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学生党建中心保密制度的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应由学生党建中心管理机关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版经第一届学生党建中心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4月6生效。